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924民初1344号
原告:广西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海达大道玫瑰花园B-1住宅楼2单元9号、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688830813(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北投公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9号14、15、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81981993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南泗灵至兴业高峰公路项目兴业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兴业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北投公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南泗灵至兴业高峰公路项目兴业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原告广西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长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黎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