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国泰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1002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泰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国泰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欠款无能力偿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国泰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