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彭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彭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宿迁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苏1302执43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彭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宿迁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彭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4)苏13民终41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112941.00元。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5165906.00元,并已经将上述款项中的4330009.60元通过银行汇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52965.00元已汇至本院执行费专用账户;依据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昆执字第708号、(2007)昆执字第8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782931.40元未予拨付。 至此,关于江苏彭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