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8291号
原告: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一层117A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郭娜,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568元,由原告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