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8执197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58101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一层117A房间,组织机构代码:802071548。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1979号案件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