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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占有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26民初2213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有生,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上海颂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1478号2号综合楼2406室。
法定代表人:项先送,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占有生、上海颂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