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粤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湛江粤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广东华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891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粤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湛江市赤坎。 被执行人广东华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湛江市开发区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粤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广东华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验合同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515473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回财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