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鄂11民终20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24)鄂118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案涉工程内架工程量不应扣减砼构件体积;二、内架搭设宽度争议金额88804.44元应予以认定;三、被上诉人已付工程款的金额应认定为241万元;四、关于案涉劳务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日期。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关于附属配套设施费用99186.48元应当予以扣减;二、关于21100元的鉴定费用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下欠脚手架工程款145000元(该款已当庭履行完毕); 二、双方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168元及鉴定费42200元,均由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62元,减半收取计4681元,由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28.5元,由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52.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