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82民初611号
原告:杨某,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计709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桂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