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4民初2785号
原告:山西晋宇云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1342940P。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113093725U。
法定代表人:姚某,经理。
原告山西晋宇云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西晋宇云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宇云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宇云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2元,减半收取计3491元,由原告山西晋宇云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