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等运城市众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02民初5980号之一 原告: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运城市众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运城市众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1元,减半收取70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16元,由原告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