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0802执1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执行人:运城市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民终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744397.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于2022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于2022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给予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到期续封则需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3、本院已于2020年6月2日在诉讼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运城市人民北路以西雷泽街以南的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至2023年6月2日届满。到期续封则需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4、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存款和财产可供执行;
5、于2022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晋0802执10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