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02执3106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晓。
被执行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339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银行账户存款159600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