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624民初4522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丹东驿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交通局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60岁,系丹东驿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丹东驿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