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驿昌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丹东驿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624民初4522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丹东驿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交通局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60岁,系丹东驿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丹东驿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