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亿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富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消防工程检测服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93民初22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汽车零部件(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成缘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成玟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阔,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伟邦龙***1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消防工程检测服务分公司,住所地:高新区蔚山***雅居商务园第2幢401.402.403.404号房。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汽车产业开发区正阳街81栋2-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富***汽车零部件(长春)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消防工程检测服务分公司、被告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富***汽车零部件(长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阔、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消防工程检测服务分公司、被告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一、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材料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8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富***汽车零部件(长春)有限公司系“**·翰昂”项目的发包方,该项目由被告二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被告二将上述项目转包给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三的总公司。被告三将上述项目中的生产厂房、库房及门卫室水暖工程、轻工辅料转包给原告,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三拒绝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三尚欠原告工程款、材料款总计600000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应当在被告三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富***汽车零部件(长春)有限公司辩称,我司将工程承包给伟诚公司,与原告未发生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要求原告从事任何工作,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请。 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伟诚公司不应当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应当向我方支付427216元,我方已提反诉,相关证据庭审提交;原告未完成全部施工,仅完成部分施工就撤场,其未施工的部分我公司又找其他班组进行后续施工,并支付工程款565000元,管道刷银粉支出6000元;原告施工部分存在施工不合格部分,因原告不同意维修,我公司支出后***和部分工程重做的维修费用176276元;综合管架部分工程款13230元,及卫生清理费8700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我公司应扣留质保金50000元,待三年保质期满后归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消防工程检测服务分公司辩称,根据***诉请,答辩人做以下答辩,供法庭参考,答辩人主体不适格,答辩人与***没有合同关系,答辩人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的适合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与原告从未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要求原告从事任何工作,答辩人也没有参与本案案涉工程,答辩人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依据。***以个人名义从事任何行为均不能代表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消防工程检测服务分公司和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消防工程检测服务分公司。 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称,1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综合管架分摊费132300元,卫生清理费8700元,共计141000元;2.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工程未完的撤场违约金50000元,拖延工期违约金60000元,共110000元。3.判决被反诉人支付有质量问题工程的维修费用176276元,以上三项共计427276元。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为富***汽车零部件(长春)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的承建方。反诉人于2019年4月底将该项目的管道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反诉人***班组施工,约定工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10日。双方约定被反诉人不得中途退场,若中途退场,对于已完工程将不予结算并处以5万元罚款的违约责任,若工期延误,则每延误一天承担3万元违约金,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款的5%。施工过程中被反诉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施工,甚至经常在施工现场仅安排一两个工人消极施工,2019年8月5日,为敦促被反诉人加快施工进度,反诉人向其支付支付了40万元工程款。此后被反诉人仍未在约定的竣工期2019年9月10日完工。2019年9月末,反诉人发现***施工的南侧消防外网等部分工程有质量问题要求其处理,但***置之不理,甚至于2019年10月2日自行撤场,撤场时,被反诉人仅仅完成了容易施工的工程,剩余工程施工具有较大难度。被反诉人撤场后,反诉人又雇佣其他工程队完成***班组未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56.5万元,同时因***施工部分存在不合格的情况,反诉人对漏水及其他部分进行维修及重做做出大笔费用。人施工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反诉人不应当向其支付工程质保金,反诉人不应当向其支付工程质保金,被反诉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应承担的款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反诉,***支持反诉诉请。 ***辩称,其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原告的本诉的诉讼请求。 富***汽车零部件(长春)有限公司述称,无意见。 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消防工程检测服务分公司述称,针对反诉请求,答辩人作以下答辩,供法庭参考;反诉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伟诚公司也没有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 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述称,同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消防工程检测服务分公司。 经审理查明:***作为乙方与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形成《管道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富***汽车零部件(长春)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的1#生产厂房(采暖工程、给排水工程、虹吸雨水工程、冷冻站系统工程、消防水工程、循环冷却水及去离子水工程、压缩空气工程、空调管道工程);2#库房(采暖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水工程);3#门卫室及水泵房(采暖工程、给排水工程),4#门卫室(采暖工程、给排水工程)、给水外网、消防水外网、采暖外网承包给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富***汽车零部件(长春)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2、工程地点:超强西街***项目以西,**东街以东,成缘路以南,南至空地;3、工程规模:1#生产厂房:24948.12平方米;库房364平方米;北门卫(3#门卫室)及泵房101.33平方米;东门卫(4#供门卫室)15.3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氧气、乙炔、氮气、焊条、锯片、铁丝、钉子、生料带、**、管件粘结胶、玻璃胶等施工所需的一切消耗物品),施工机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由乙方自备,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施工。第三条、工程造价(1)施工总价为壹佰零叁万元(1030000.00元)为固定总价合同。(2)甲方提出关于图纸变更,2万以下乙方无条件执行,2万以上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四条、付款方式1、人工费乙方提供工人工资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按照建设单位付款节点支付人工费。2、1#厂房洁净室区域完成后支付工程款45%,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付款至工程总造价85%,竣工结算业主支付甲方尾款后,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5%做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完成后无息支付剩余5%。3、结算流程:乙方提报工程量报至甲方项目部审核,审核后走甲方付款流程。第五条、工期:总体工期:2019年5月1日开工至2019年09月10日竣工(其中1#厂房工期为保证业主的设备安装与调试)。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配足必要的施工人员及工具,不得因为工具、人力不足而影响工期。若工期达不到进度安排要求时,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按预定工期完成。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乙方负责。2、工程完工日以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若部分工程预验达不到质量要求标准,乙方需无条件返修直至达到本合同要求标准,其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若无法在以上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乙方每延误工期查天向甲方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甲方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若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乙方必须在发生后三日内报送甲方签证认可,***期且不予扣款。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4、乙方在本项目中制定带班负责人,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5、乙方如果在施工中中途退场,对于已完工程将不予结算并处乙方5万元罚款。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进场施工后,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做好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准备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的连续性,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罢工,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通过验收的,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30000元/次的违约金,甲方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4、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论出现任何情况,乙方应保证工人不因任何问题而出现罢工、聚众堵门、打砸、投诉、上访等对甲方威胁事件的发生。若出现此类事件则向甲方支付100000元/次的违约金,甲方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第十一条、工程保修1、本工程质保期为3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019年11月6日,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水暖班组技术员**形成《会议纪要》一份,内容为“经***、**两位技术人员协商确认结算方式:1、结算工程量方式:依据实际2018年11月29日施工图纸,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作为结算人工费工程量。2、计价依据:以2014年吉林省定额计取人工费。3、有争议部分双方协商解决,本着先易后难的顺序进一步协商解决。在会人员同意二位技术人员提出的工程结算方法”。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已经于2019年8月5日支付工程款40万元。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任***为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汽车零部件(长春)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现场负责人,自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10月7日,***在案涉工程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20日竣工。 经***申请,中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鉴定意见:按原承包范围含机房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金额为11587630元,其中定额人材机及安全文明施工(不含未计价材料)费用为:2134314元;按原承包范围不含机房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金额为9070918元,其中定额人材机及安全文明施工(不含未计价材料)费用为1029075元;含机房设备A1鉴定意见为496621.98元,不含机房设备A2鉴定意见534439.94元。 本院认为,《管道劳务分包合同》虽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并未签字**,但***据此作为证据使用,且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合同予以认可,本院认定,系双方之间形成的上述《管道劳务分包合同》。给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没有施工资质,故该合同无效。关于***所主张的由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消防工程检测服务分公司及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其主***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至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消防工程检测服务分公司,但并未提供证据真实其主张,其仅仅依据***向其转款400000元的事实,但结合合同双方签订的主体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的聘书,足以认定合同主体为***与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对于***主***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消防工程检测服务分公司及吉林省亿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所主张的由富***汽车零部件(长春)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但其并未举证富***汽车零部件(长春)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主张的承担给付其工程款的主体系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项,根据《管道劳务分包合同》中体现“承包范围:2、设备安装与调试配合”本院认定应采取《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体现的“含机房设备A1鉴定意见为496621.98元”,且伟诚公司已经支付40万元,因合同上明确写明“本工程质保期为三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故质保金数额为24831元,应予以扣除,故剩余款项应支付71790.98元。关于***所主张的利息,因上述工程已经于2019年12月20日竣工,故应保护其自2019年12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伟诚公司反诉所主张的***向其支付综合管架分摊费132300元,卫生清理费8700元,共计141000元一项,因《管道劳务分包合同》体现4、综合管架部分,按综合管架总造价、管道、电气、通风三家按使用比例分摊,其主张***应承担132300元,但并未提供明确证据,其提供关于管架支付费用为19.5万元,因此***应承担该数额的三分之一,即65000元。关于卫生费一项,因伟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伟诚公司反诉所主张的被反诉人支付工程未完的撤场违约金50000元,拖延工期违约金60000元,共110000元一项,因《管道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因此违约条款亦无效,故本院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伟诚公司所主张的被反诉人支付有质量问题工程的维修费用176276元,因其并未举证证实其向***主张权利,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共计71790.98元及利息(利息以71790.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综合管架分摊费65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3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8627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8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86元,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69元,鉴定费7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5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