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5民初3762号 原告:某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某,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曲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吉林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某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某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某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