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104民初2447号
原告:中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辽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原告中某某公司与被告辽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中某某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8,433.5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28,433.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卢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