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杰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杰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杰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2民初5115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杰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481号联合中心南区1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小炳。
原告***诉被告*小炳、浙江杰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预交本案诉讼费。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仲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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