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7074号
原告:湖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湖北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