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清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恒坚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中清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452号之一 原告:绍兴上虞恒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五夫村高环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BDX05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清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新三江闸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89YL5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绍兴上虞恒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清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绍兴上虞恒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上虞恒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上虞恒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财产保全费385元,合计435元,由原告绍兴上虞恒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