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清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宁波江北博昕建材商行、浙江中清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5民初2861号 原告:宁波江北博昕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外新屋路59号(创客汇)2幢2-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5MA7DH8H98K。 经营者:***,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大屯镇李口行政村李口自然村3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清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新三江闸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89YL5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被告:浙江中清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新三江闸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FY3M4U。 负责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中清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江北博昕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中清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清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宁波江北博昕建材商行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江北博昕建材商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江北博昕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