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川建设有限公司

武义立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23民催4号

申请人:武义立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香山小区1幢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义立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武义立川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303375/20325388、票面金额80000元、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武义县支行、出票人为武义立川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义县乡镇财政管理中心乡财县管**、出票日期为2019年7月2日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义立川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武义立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胡俊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邵濡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