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182民初2610号
原告:某甲公司(原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3元,减半收取1396.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