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4民初87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刘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博庄。
被告:淮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众邦创业园科技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一期创业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淮某公司、淮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