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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淮厦集团有限公司;淮北荣盛碳谷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4民初87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刘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博庄。 被告:淮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众邦创业园科技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一期创业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淮某公司、淮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