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18355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集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某。
被告:肖某。
第三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肖某及第三人福建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适用独任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由返还股权转让款73万元及利息变更为返还股权转让款1万元,理由为需要重新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1110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