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恢166号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女,1963年3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中玺新材料(安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50877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玺新材料(安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702执恢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