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3执1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玺新材料(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玺新材料(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803执1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