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保4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迎江区缘桥免烧砖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元桥村跃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00MA2NFHAG4B。
经营者:****,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00860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中玺新材料(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高新区环城西路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800395087787B。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担保人:***,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迎江区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玺新材料(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玺新材料(安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证号:皖(2019)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31072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