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玺新材料(安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民初205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玺新材料(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高新区环城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玺新材料(安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用281273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截止2022年7月19日暂定为6316元);2.判令被告中玺新材料(安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玺新材料(安徽)有限公司(简称“中玺公司”)将其厂房建设、道路水稳层碎石基层等全部工程总体发包给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安庆安装公司”)。2016年9月11日,被告安庆安装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所有的钢筋操作、焊接、安装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承包方式为:人工费单包,同时约定每吨按照700元计算,工程主体施工完毕支付原告钢筋制安装费的70%,剩余30%在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验收后两个月内支付。后原告积极安排人员、设备进场并依约完成施工,现该工程已于2019年11月底交付并实际投入使用。 2021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安庆安装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就涉案工程量进行结算。经双方结算:涉案工程总价款646073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项364800元后还剩余281273元未支付,第三人***出具了工程结算清算汇总表。工程结算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约定完成施工,现该工程早已完工并已实际投入使用,被告安庆安装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用。被告中玺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依法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现被告拒付原告劳务费用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也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鉴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已裁定受理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