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浩线缆有限公司

长浩线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8民初2183号
原告:长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城管理区北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原告长浩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长浩线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浩线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浩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88元,减半收取12644元,由长浩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迎博
人民陪审员杨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