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8民初2187号
原告:长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城管理区北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原告长浩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长浩线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浩线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浩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40元,减半收取9070元,由长浩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永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卿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