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676号
申请人:***臻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93333296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F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许×。
被申请人:吴××,男,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吴××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臻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吴××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臻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吴××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