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英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臻科技有限公司、九某某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执1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93333296Q。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5HUGP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大道101号。 申请执行人***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1]沪贸仲裁字第063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裁定该案由瑞昌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向瑞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查到并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臻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欠款2,173,583.73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173,583.7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