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481执保99号
申请人: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安智慧城2-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9333329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九江鸿盛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杨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5HUGP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申请人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鸿盛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据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赣0481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九江鸿盛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徐良栋银行存款1,897,734.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九江鸿盛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徐良栋银行存款1,897,734.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