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4民初968号之一
原告: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93333296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F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67708103C,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光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1号综合楼五楼501F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银,男。
原告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光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计3243元,保全费2248元,合计5491元(此款已由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