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英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爱布丁梦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5民初14752号
原告:深圳爱布丁梦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588号21楼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F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268号第3层307室(名义室号:第3层B306室)。
负责人:**,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娉,女,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爱布丁梦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严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