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清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8民辖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清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侨苑街36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6年9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陈业雄。
上诉人广东清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8)粤1821民初1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是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涉的诉讼裁定是由佛冈县法院作出,佛冈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以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不在佛冈县为由裁定其不具有管辖权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原审法院为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8)粤1821民初130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有添
审判员  罗文雄
审判员  曾文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涤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