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民终1631号
申请人:广东清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侨苑街36号A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敏,广东广大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本院在审理***与广东清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清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执行案件(2019)粤1821执554号中执行款233366元。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0440553900701101562)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广东清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2019)粤1821执554号中的执行款23336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