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立博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5391江苏科威建材有限公司与济南立博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5391号
原告:江苏科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路玉带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葛恒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友梅、王红伟,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立博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大核桃园村104省道与大马路交叉口北50米。
法定代表人:田付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科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立博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科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4元,减半收取51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曹洪卫
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
人民陪审员  沈 燕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贾丹丹
书 记 员  吕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