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晶鑫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与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881民初1889号
原告: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双河镇双河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ET9UXU。
法定代表人:刘桂芝,经理。
被告: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广电路7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639676。
法定代表人:单俊红,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申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芸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玉华
书 记 员  余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