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执保8号
申请人: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双河镇双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乔先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广电路。
法定代表人:单俊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万洲,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50万元的银行存款。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50万元的银行存款。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勋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