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晶鑫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平邑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3287号
原告:**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保太镇三阳二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成,经理。
被告: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广电路**。
法定代表人:单俊红,经理。
原告**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00.00元,申请费5000.00元,共计18400.00元由原告**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尚铁钢
审 判 员  杜婷婷
人民陪审员  张玉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