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3287号之一
申请人:**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保太镇三阳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961905580。
法定代表人:王金成,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淄博市周村区广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639676。
法定代表人:单俊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5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尚铁钢
审 判 员 杜婷婷
人民陪审员 张玉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