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32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邑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保太镇三阳二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成,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广电路**。
法定代表人:单俊红,经理。
平邑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鲁0306民初32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保案号为(2020)鲁0306执保1219号],对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5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平邑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500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邑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尚铁钢
审 判 员 杜婷婷
人民陪审员 张玉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