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6民初2427号
原告:埃特森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能派(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埃特森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立能派(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埃特森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