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6民初18550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仲(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仲(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能派(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冉某。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立能派(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763.97元(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