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新3126执7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福力城建有限公司(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涂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福力城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126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省福力城建有限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46662.1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福力城建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西省福力城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保险、税务、工商总局、民政、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省福力城建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省福力城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限额冻结;
三、本院依法在叶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无信息反馈;
四、本院依法向叶城县某医院送达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于2026年4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周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某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126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周某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