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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XX城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126民初2734号 原告:刘XX,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XX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X,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刘XX与被告XX城建有限公司、李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城建有限公司、李X、***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诉。 本案应收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原告刘XX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4,720.56元,退还原告多缴诉讼费4,519.16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