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福力城建有限公司

江西省福力城建有限公司等与达州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福力城建有限公司(原福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凌波路999号盛世华庭7号楼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605339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7日,住四川省大英县交通下街307号3栋1单元23楼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0********。 上诉人江西省福力城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4)川1702民初936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西省福力城建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4)川1702民初9362号之二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案五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原告***选择向***、***、达州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前述规定。江西省福力城建有限公司主张将案件移送至其所在地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江西省福力城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