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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福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8716号之二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工业园区内303省道与206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凌波路999号盛世华庭7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06月26日立案后,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